协会章程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京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NJ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在政府和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南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江苏国际经贸大厦2711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搞好行业自律,促进“行规行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提倡诚信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对虚假、欺诈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三)反映行业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南京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贯彻执行,协助行业部门编制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四)开展城市、行业普查、调研和统计,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技术、市场、产业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调查报告;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促进“产、学、研”结合,面向会员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定向培训,推广典型企业成功经验;
(六)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分会、论坛、讲座、沙龙等各项交流活动,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荐、推广适合南京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指导会员单位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工作及质量监督活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
(八)积极开展业务咨询与服务工作,积极承接政府与企业的电子商务研究科目与课题。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内部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十)开展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十一)帮助会员企业开发市场,积极引入外部资金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十二)积极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南京电子商务美誉度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品牌建设,提升南京电子商务的应用深度和广度;
(十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四)组织协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活动,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备相关资质;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凡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必要的材料;
(二) 经协会理事会审核;
(三) 协会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签发会员证,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在示范项目推荐、课题申报、政策支持、考察交流、评审专家库、融资等方面拥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资料、报表。
(五)会员应起示范带头作用,尊重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书、牌匾。
(二)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时已缴纳会费将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并报理事会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以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加入协会的企业,原则上在理事会的理事数不多于一个。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提议年度协会工作计划与目标;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