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如潮卷来的电子商务产业已迅速崛起为我国一大重要社会经济形式。电子商务云计算、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商务、O2O、大数据等领域,更成为下一阶段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和新载体。
而在硬币的另一面,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应运而生。这对于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而言,无疑是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行业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已然急迫。一年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4年被称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
10月26日,第五期“北大·一财”法治与发展高峰论坛、第二期一财互联网法治论坛暨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基本原则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基本原则展开讨论,为立法建言献策。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处长李长喜:
电商立法需确定立法定位
这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2012年电子商务值达8万亿元,2013年超过10万亿元,年均基本上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今年从前两季度来看发展也非常快。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提出了要求。
我国在2000年前后已经有过一轮电子商务法立法,当前是第二轮。我国正在抓紧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法》列入未来五年全国人大二类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是主要的责任部门,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信部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参与了立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电子商务法》,立法定位、调整范围是首先遇到的问题,我想谈三个方面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我对《电子商务法》定位及调整范围的看法。
一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随着电子商务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像欧盟、美国、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
二是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国际上较早的《电子商务法》是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亚太地区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对我国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立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内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开始提出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受电子商务尚属于新兴商务活动、电子活动发展快变化多以及不同部门看法不同等原因影响,立法机关在进行研究论证后将立法重心由《电子商务法》调整为《电子签名法》,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关系进行过调整和规范,这些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是《电子商务法》和电子商务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同。《电子商务法》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牵头推进的一部立法,和电子商务立法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一个狭义概念,而后者则应从广义角度去理解,电子商务立法包含《电子商务法》但又不限于《电子商务法》,此其一。其二,法理上有法律综合型立法和专门型立法,有一般法和特别法。我认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一部特别法、专门法,它规范的范围并不包含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它应该聚焦于一般的商务法律关系以外的、只具有电子商务法律特点的法律关系。并且,从立法技术和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其他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法律制度,也不应包含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雷:
电商立法应注意什么
电子商务立法要把握三点,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法的“法里”和“法外”之间的关系,研究清楚哪些问题是法律能够解决的,还要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态、新业态的特质;二是把国外的现行规定和我国的现实国情统筹考虑,该强化的强化,如电子商务在法律上还是要从产业链的角度定义较为合适;三是把立法前瞻性和现实性、形式性和实质性问题综合研判,要放在解决重点问题上。具体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叫电子商务?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定义非常多,一定要从共性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区别来统筹判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物流业起步不高,这与有的国家在快递物流达到很高水平上发展电子商务有着根本区别。信息流、资金流、商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但物流只能通过物理方式传输。以此定性,我觉得电子商务立法在大的方面就能够取得进展。
第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在立法形式上搞大一统的电子商务法典是有难度的。一是立法的“线上”规范和“线下”规范的匹配度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业内的看法也不一致。二是立法“全面论”和“重点论”也没有达成共识。三是在立法技术上处理难以到位。因此建议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上来统筹考虑。甚至名称都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法,但要突出重点,与已有《电子签名法》协调好。例如《电子签名法》定位偏于“技术法”,电子商务法偏于“商务法”。努力构建多层次制度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发挥法律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三,初步建议《电子商务法》立法框架包括总则、主体、服务、安全、用户权益保护、促进政策与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立法原则包括公平、效率、安全、诚信及用户中心主义原则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凌斌:
全面梳理电商法规
我现在在做的工作,就是全面梳理目前已颁布的与电商有关的法律法规。
涉及到几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线上和线下的关系,因为有一些线上没有做规定但线下做了规定的,是不是就当然地应用到线上?这个问题需要研究。二是国际和国内的关系,因为我们对国内电子商务的规范会影响到国际竞争,中国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跟欧美的电子商务市场抗衡,关系到整个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发展,这个问题也需要认真考虑。三是横向和纵向的关系,因为这里面既涉及到横向的民事权利关系,也涉及到纵向的行政规范,这两方面的关系常常交织在一起,特别是涉及到第三方平台时,就会发现实际上我们研究的所有问题最后不管是行政还是民事上的责任都会落在平台上,这些权利义务怎么平衡,到底怎么分配这些责任,也是我们特别关心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小夏:
从电商市场准入机制看立法
电子商务立法现在是一个好的时机也是个不好的时机,好的原因在于电商已经走过了小众交易的时代,越来越普及,需要一部好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新经济的发展。时机不好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体系中用于规制交易安全、合同责任、权益保护等常见问题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具备且自身在推陈出新,那么再推出单独面向电子商务的立法是否有必要。
那么这个法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地方呢?我认为首先要更好解决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目前法律归责机制还不是很好。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类型常见的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避风港”、“通知反通知”机制最早仅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争议解决,后来出台的侵权法也吸收类似机制。但商标近似侵权、专利侵权的问题不像著作权那么容易判定,如果继续适用通知与反通知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商运营活动很受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