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以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加入协会的企业,原则上在理事会的理事数不多于一个。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提名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提议年度协会工作计划与目标;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