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NJ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在政府和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南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72号金基广场6A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搞好行业自律,促进“行规行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提倡诚信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对虚假、欺诈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三)反映行业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南京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贯彻执行,协助行业部门编制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四)开展城市、行业普查、调研和统计,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技术、市场、产业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调查报告;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促进“产、学、研”结合,面向会员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定向培训,推广典型企业成功经验;
(六)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峰会、论坛、讲座、沙龙等各项交流活动,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荐、推广适合南京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指导会员单位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工作及质量监督活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
(八)积极开展业务咨询与服务工作,积极承接政府与企业的电子商务研究科目与课题。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内部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十)开展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十一)帮助会员企业开发市场,积极引入外部资金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十二)积极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南京电子商务美誉度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品牌建设,提升南京电子商务的应用深度和广度;
(十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四)组织协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活动,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备相关资质;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凡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必要的材料;
(二) 经协会理事会审核;
(三) 协会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签发会员证,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在示范项目推荐、课题申报、政策支持、考察交流、入选专家库、融资服务等方面拥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按时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资料、报表。
(五)会员应起示范带头作用,尊重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书、牌匾。
(二)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时已缴纳会费将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并报理事会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选举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3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协会会员具备的所有条件;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理事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或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名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提议年度协会工作计划与目标;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3 26 日第六届第一次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