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条例正案立法听证 四类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4-09-03 09:39:07

   昨天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18位听证陈述人就立法中几大焦点议题各抒己见。记者注意到,作为听证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作了提问。

  如何界定“不影响再次销售”

  《修正案(草案)》在新消法的制度框架内作了两方面细化:一是在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有些商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卫生直接相关,一旦拆封即不适宜退回,规定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考虑到退货后的商品绝大部分将重新回到市场,为了保障此后的消费者权益,将“商品完好”明确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

  不少陈述人提出,此条规定在具体执行中有困惑。比如“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标准如何界定?

  陈述人、索尼(上海)公司李?提出,电子产品,比如液晶电视开机使用之后会遗留使用时间,手机智能产品也会留下难以擦除的记录。“如果打开包装试用产品,被认定不影响再次销售,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可以直接销售留有上一个退货的消费者残留数据信息的产品给下一位消费者?这样对下一个消费者是否公平?”他还当场拿出一张SD储存卡,“如果你拆掉这个包装,你能保证这个储存卡就是原配?你能保证卖给下一位消费者,他会很满意?”他建议,对于“不污不损”的这个“损”,给予更加明确的定义和细化。

  陈述人、京东商城考滨说,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虽然有了四大类的明示,但是这些商品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不断变化和扩充。他建议,能在允许范围之内不断明确和扩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品类,比如剃须刀、内裤等,以避免商家在执行中和消费者产生纠纷。

  同样是建议细化标准,作为消费者代表的陈述人的立足点与经营者代表有所不同。

  闸北区临汾街道运二居委会书记黄美娟说,服装被列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有人试穿后不合适决定退货,但商家认为,衣服沾染了香水气味,影响再次销售,不予退还。她建议,为避免矛盾发生,对“不污不损”的规定要更加细化,否则经营者会有很多理由进行搪塞。陈述人、退休人员浦小麟认为,某些商家会滥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应由行业协会评估商品是否在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个人信息泄露后如何维权

  针对修正案草案中“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方式等作的规定”,提案人代表说,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调查取证难度大,为此,修正案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要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

  现场有多名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提出深受垃圾短信困扰的问题。作为听证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张耀伦以亲身经历举例,“我曾饱受商业广告信息困扰,最多的一天,收到上百条信息骚扰。为此我设置了黑名单,可对方换了个号码继续轰炸。我去找移动,对方建议就是换号码。”

  对此,来自上海移动公司的经营者代表孙怡表示,点对点垃圾短信如何整治,目前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仅根据投诉情况动用技术拦截封锁也并非合适的做法。她建议加强这方面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

  个人信息泄露后如何维权?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听证陈述人田雨说,在网站注册时,常常需要提供本人手机号码,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推销短信。造成信息泄露后,消费者却无从考证究竟是哪家网站泄露的,也不知如何维权,希望法规能够进一步细化。

  陈述人钱翊睴认为,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增加制裁措施,但是草案的禁止性条款不足,他建议加一条:“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消费者任何信息;对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消息的行为加以制裁;同时,要追踪到信息的终端,并加以限制。”